按照国际惯例办事想问题,是一个开放的思维方式。比起“凡事问祖宗家法“的陈规陋习,新思维进步的程度不可以道里计。问题是,有一些“国际惯例”是很可怕的。事事照国际成例办,有时可能伤及自身。
三点可怕之处
最近的一个例子是,为了“保护”美国钢铁工业,布什政府宣布大幅提高钢铁产品的进口关税。据英国《经济学家》的时评,欧盟在抗议的同时,有可能抬高关税“以牙还牙”。这个例子有几点可怕之处。
第一点比较明显,布什抬高钢铁关税,同时损害向美国出口钢铁产品的生产者和美国消费者的利益,又不能提高美国钢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这是经济学上的老生常谈。可怕的地方是,在既得利益的压力下,即便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也可能采用“反市场的”经济政策。
第二点,如果欧盟抗议美国人不听,欧盟、俄罗斯、韩国和中国等等可不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当然,大家可以诉诸世贸组织处理贸易争端。问题是,要是世贸的仲裁遇到困难、纠错不了了之,那些管不了美国关税的国家,难道还管不了自己的关税?是的,这是“你做得、我就做不得”的问题,事关国际交往的公理、公平或外交对等。可怕之处在于,这些在道义上难以谴责的“反制”之举,可能导致“保护主义倾向”重新抬头。
最可怕的是第三点。既然发达的先进之邦也采用某些“反市场”经济政策,那么我们这样的转型经济搞上一点,是不是也很符合“国际惯例”呢?与上面“惩罚性的反制行动”不同,这里的要点是“主动的学习和仿效”。可怕的地方是:“反制”的范围小,学习的范围可以很大;“反制”行为是对方停了我们没有理由继续,但要对“学习和仿效”叫停,理由何在呢?
分辨国际惯例
情势所迫,我们必须对形形色色的国际惯例下一点分辨的功夫。本文以为,重点要学习分辨发达国家的惯例。理由是,越来越多的“发达国惯例”——我还从来没有遇见谁拿了“落后国家惯例”来说事——正被挑出来作为判断经济政策和发展趋势的“标准”。如果不加分辨,有些可怕的惯例可能跑到中国来藏污纳垢。
我们要分辨,哪些是导致经济发达的政策和做法,哪些虽然是发达国家所为、却是如斯密当年所说的“使一个国家衰落的祸根”。让我试举一例。英国在1865年有过一部有名的《红旗法》(“red flag act”,系“locomotive act”的别名),该法限定刚问世的汽车在城内行驶不得快于每小时2英里、城外不得快于4 英里;为了保证做到这一点,法令要求每部汽车上路必有一位“司机”举红旗步行在前!该法的主要妙处是使传统的马车生意不受汽车的竞争威胁。不难想象,如果《红旗法》“惯例”不改,后来的汽车产业——以及一切其他可能冲击传统市场平衡的新产业——会是什么德行?
其实,发达国家(地区)政府取反市场政策的“惯例”不胜枚举。仅仅在最自由经济的美国,1790年第一任财长汉密尔顿决定按面值偿还全部国债,导致国债市价——当时只及面值20-50%——突然大涨,开了用政府资源“救市”的先河,结果照例是既得利益和“消息灵通人士”大发横财;1938年的航空管制,成就了一个由联邦机构审批“私有航空公司”的航线、座位和票价的管制传统;1946年在全国范围实行房租控制,对房屋市场持久的供不应求做出了贡献;而1971年尼克松总统的全面价格管制令,则因为通货膨胀率越管越高而青史留名。不须多举了,难道美国的经济强大,不正是这些“惯例”没有长久地成气候?
“不可比”的陷阱
我们尤其要分辨,当“国际惯例”被拿来比照我们自己的政策和做法时,是否有一些重要的“不可比因素”被忽略了。差不多十年前,有一项研究得出结论说,中国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太低,在全世界多少个国家里只比南斯拉夫——当时该国正陷于国家分裂、经济倒退——略高一点。“此情危急”之下,大幅增加财政收入成为合乎国际惯例的政策取向。
不错,中国的财政收入、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占gnp的比例很低。但是同时,中国政府直接掌握的经济活动——国有企业和银行——以及通过行政管制间接控制的经济活动,占国民经济的比例之高堪称世界之最。再加上各种“非正规的”政府收入——五花八门的税外收费和官员非法需索,要论“政府的全部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恐怕完全是另外一个故事。问题是,要“量化处理政府的非财政收入”不是易事。结果,大家按国际惯例衡量中国的“财政收入比例”,却无从考察、比较“政府的非财政收入”。国民经济里的“政府总负担”究竟如何,我以为至今说不清、道不白。
类似的是政府债务的“国际比较”。是的,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正规赤字和债务比较容易比较。但实际情形是,从乡村政府开始的全部政府机构还负下大量隐蔽的、潜在的债务。这些“不上台面”的事情难以统计和估计,却并不因此就减轻政府——在很多情况下是中央政府——在未来岁月里的财政支付责任。只计其一、不计其二,要可靠估计财政风险,从何谈起?
让我小结一下。“按国际惯例办事想问题”是重要的思想进步,但现在我们需要更进一步:分辨国际惯例,择其善者而从之,择其可怕者而弃之。
(for 200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