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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

诺奖得主约瑟夫·斯蒂格利兹教授讲演


 

从知识产权角度看中国创新体系的机制设计

                                                                             文/ 王琅

    3月8日下午,已为北大师生广为熟悉的约瑟夫·斯蒂格利兹教授再次来到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做题为《从知识产权角度看中国创新体系的机制设计》的演讲。

    主任林毅夫教授主持演讲会并介绍斯蒂格利兹教授。约瑟夫·1943年生于美国的印第安纳州,1967年获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博士,曾任教于耶鲁、普林斯顿、牛津和斯坦福大学。2001年起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教授。2006年起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克林顿总统经济顾问团主席、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和高级副行长。他写的《经济学》是经济学教学中最有影响的教科书之一。他29岁时就成为计量经济学会和国家科学院的成员,也是约翰·贝茨·克拉克奖章获得者和胡佛研究会高级研究员。2001年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和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迈克尔·斯彭斯,因为对信息经济学发展的突出贡献,共同获得当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斯蒂格利茨教授的演讲从一个25年前的故事开始,一个中国的图书出版社致信表示希望在中国翻译出版斯蒂格利茨的经济学教科书并请他写序言,这对于传播知识是一件好事,但斯蒂格利茨的出版社并不支持,因为其时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很差。

    知识是创新的源泉,而创新正是对知识的发展和利用。创新的来源包括大学、研究机构、政府、公司以及独立的研究人员,现有的各种激励机制是为了为创新提供回报,支持和促进创新的开展。这种回报不仅可以以金钱的方式来体现,激励的方式也多种多样,除现在较为广泛存在的专利制度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之外,还有奖励制度和政府资助等方式。斯蒂格利茨提到,创新机制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来调节,而美国的专利制度就是一个市场过度保护知识产权的例子。

    面对创新的重要性,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激励机制的设计,现阶段面临的疑问是:在多重创新机制中,专利制度是不是一个好的制度?专利制度(或者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关系重大,包括专利的范围、申请专利的程序、规则、专利持有人的责任以及对专利的限制等。这些问题可能影响到经济体的效率以及创新能力,因为这关系到专利制度带来的成本以及专利制度能否提升效率。美洲印第安人已经食用上千年的一种米饭可能因为专利官并不了解而被批准申请专利,这对于其他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这样的事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专利制度的不足。

    斯蒂格利茨提到,制度的设计因国家和具体情况而不同,产权制度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也是如此,重要的是权利和责任的对应。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在创新机制上最大的挑战是减小与发达国家的知识差距,而这个差距现在已经较大。西方的创新机制有激励效果较好的优点,但具有高度扭曲性。扭曲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研究经费的使用方向,很多大型医药企业在利用专利取得市场垄断地位之后,主要的经费不是用于研发新药,而是如何控制市场份额,用于挽救穷人生命的药品研发费用更是少得可怜,这在艾滋病等问题上可以得到明显体现;另一方面是效率问题,在这样的专利体制下,知识被少数人所有,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因此中国在设计创新机制的时候不应该简单重复发达国家的道路,应该建立一个以发展为导向的知识产权机制,着重于提高对资源的使用效率。而西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以对劳动的节约为核心,可能导致较高的失业率。

    紧接着,斯蒂格利茨教授重点分析了专利制度的弊端。如果将知识看作一种公共产品,而且是全球化的公共产品,那么知识的使用是没有边际成本的。thomas jefferson曾说,知识就像蜡烛,点燃别的蜡烛并不会使自己受损反而会带来更多光明。斯蒂格利茨引用thomas jefferson的话来说明知识的这一特性。知识产权的存在会限制对知识的利用,并造成对效率的损害。

    知识产权和专利制度带来的效率扭曲并不止体现在对知识利用的限制上。首先,知识产权制度可能带来(暂时的)垄断,导致挽救生命的药品不能廉价提供给穷人,或者微软这样企业利用专利制度来建立垄断优势。其次,知识本身可以提升经济效率,但知识产权制度往往导致静态效率损失,专利制度并不是为创新提供资金的最佳途径。另外,最近的工业组织理论研究也发现,专利制度带来的成本可能比原来所估计的要高,而带来的利益可能没有预想的高。熊彼特对于垄断是暂时性的论断可能是错误的,垄断可以较为容易地成为持续性的。

    除了静态效率的损失,专利制度还可能带来动态效率损失。在考虑效率问题时,应该问的问题是:我们能够在更低的静态成本下得到动态盈利吗?一个担心是,专利制度可能会减慢创新的步伐,问题就在于其回报不与边际社会收益匹配。首先,边际社会收益的作用就是使得创新能够提前被社会所利用,但专利制度有时候恰恰是起到相反的作用。比如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研究本应让人类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基因信息,但某些公司收取每人次3000美元的费用才提供基因检测服务,这一费用对于大多数人都是很昂贵的。其次,专利制度对效率的扭曲也体现在垄断租上面。另外,专利的回报很大程度上来自“限制共享”,在这方面是一种成本而不是福利,将已经使用了上千年的草药申请专利便是一个极端的例子。

    同时,斯蒂格利茨教授认为,专利制度很可能减缓创新的步伐。知识是促进知识生产最重要的要素,对知识的垄断会减弱对创新的激励,微软对于包括网景在内等公司的剿杀就是一个例子。其次,专利冲突也可能会影响创新,著名的例子包括商用飞机的专利权归属。另外,专利制度下大量的研发力量用在了建立和巩固垄断上。所以,过为严格的知识产权制度可能反而会减缓创新的步伐。

    创新机制的设计需要体现几个关键的职能:项目和研究者的遴选、资金来源、风险控制、激励机制以及创新成就的扩散等。在评价一个创新体制的时候,需要考虑以上各项因素的情况和对经济体带来的成本等。

    在这样的评价体系下来看,专利制度具有巨大的静态和动态效率扭曲,在资金来源方面也存在研究经费来自垄断等弊端。过度的专利保护制度使得许多专利的申请成为限制知识共享的屏障,而这些知识本可以成为社会的公共品。在这样扭曲的专利制度下,需要打击不良专利来创造公共产品以及对知识的共享,而现阶段这方面的投入并不够,并且专利制度中的程序缺陷可能也会加剧问题的严重性。

    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体系也存在加剧不平等的倾向,比如实施知识产权的成本很高,挑战已有专利的成本也很高。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自身缺乏对研发的投入,本应该从知识创新中获取溢出效应,享受作为全球公共产品的创新成果,但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往往使得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知识差距拉大,比如发达国家医药公司和发展中国家政府在药品专利方面的矛盾就是例证之一。

    基于以上论述,斯蒂格利茨教授提出更多地用奖励机制来为创新提供激励,减少专利制度在这一过程中的比例。他提出的奖励机制用保险精算模型来核算创新成果带来的未来社会福利,从而给予研究人员相应规模的奖励,并且可以颁发创新成果的执照,在这一成果未来应用中提取一定百分比的收益给研究人员。与专利制度相比,这是一种开放的激励机制,知识和创新成果可以为全社会广泛应用。

    斯蒂格利茨最后提出,可以考虑将专利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奖励机制和政府资金支持三种创新激励机制作为一个创新制度的组合,需要做的是降低专利制度在其中的分量,而增加奖励机制和政府资金支持的额度,并且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重新设计,增加其收益而降低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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