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来,一些企业家利用劳工之间的过度竞争拖欠工人工资,置工人的伤残、死亡于不顾。为了保护劳工权益,于2008年1月,国家开始实施新《劳动合同法》。
近来的情况表明,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受到了部分企业的抵触。《中国企业家》杂志中一项主要针对制造业与服务业企业的调查表明,超过半数的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某些条款有不同看法,有七成企业希望修改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对于这种抵触,我们应分两个方面来看:一是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确实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一些人的权益,如在职者;二是新《劳动合同法》的某些条款是“有害的”,比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它是在用未进入工作岗位的潜在工人的利益来保护在岗工人的利益,增加了工人之间的矛盾。这是向计划体制的复归!
总起来看,政府实施新《劳动合同法》的意图是好的,但它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却并不一定是良性的。作为一种价格管制策略,最低工资标准与均衡的劳动力市场价格相差并不太远,也就是说,最低工资标准歪曲劳动力价格的程度不是那么高。而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作为一种非价格管制工具对劳动力就业的影响非常大。如果严格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实施,比如周六、周日加班工资要提高,就会把企业成本顶上去。有的工人也许会这样想:我在周一到周五的某个时间休息,到周六、周日上班。工人这样想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通过工时置换可以获得更高的工资。
特别是对于服务行业来说,新《劳动合同法》的影响更大。因为服务业的工作人员基本上全是非正规就业的,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势必会增加服务型企业的成本。另外,新《劳动合同法》不利于我国提高产业结构的软化度。既然我国要增加第三产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提高第三产业就业人员的比例,我们就要在适当规范就业的基础上,放宽政策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就业提高劳动者的福利。
当前的竞争最激烈的并不是国内和国外的竞争、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劳动力和劳动力之间的竞争。在中国这样一个劳动力众多,且劳动力市场是开放竞争的环境里,劳动力供大于求,你不干有人干,你不在这里干,到别的企业也很难找到好工作。所以,维护员工的利益,不是去批评、限制、卡住企业,而是要更好的发展企业,让更多人变成企业家,增加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员工之间的竞争低于企业之间的竞争。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老板与工人之间有利益矛盾的一面,但也有利益一致的一面。不要光看矛盾的一面,觉得工人工资低了,企业利润就高了,不能这样静态地分析。对于劳动合同中雇佣期限、形式、工资水平做统一的人为规定,要不就不会起多大作用,要不就会以牺牲其他代价为成本来实现这些条款。因此,我认为要用一种经济思维而不是阶级斗争的思维来看劳资之间的矛盾。
我认为,法的标准是要让多数人能够守法且愿意执行。如果一个法的执行带来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不好的后果,企业也要执行,大多数企业想的可能是如何去规避、绕行。因此,法可以逐步在实践中进行修正。但重要的是,我们要分清楚什么问题用法律解决,什么问题可以用舆论和道德解决。对于湖北来说,我们要立足于企业和劳动者两个层面,分区域、分阶段、分重点,综合考虑湖北企业的规模大小、发展状况,避免用一部法律来解决问题。当然,实践是对一部法律最好的检验。如果实行几年,我预测的情况没有出现,中国经济运转得很好,那么这就是经济学家的判断发生了错误。
本文为周其仁教授2008年发表于《经济观察报》上的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