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中国经济观察”第14次报告会于2008年7月26日下午在北大博雅国际会议中心召开。这次报告会主题包括财税体制改革、劳动合同法经济影响、中美经济外部失衡关系、农产品价格与通货膨胀、目前宏观经济形势等方面内容。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摩根大通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龚方雄、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宋国青、周其仁、卢锋发表演讲并回答听众提问。我们分三期简略报道会议概况。会议报告详细内容经整理后,将由“中国经济观察”专刊发表。本期报道许善达和董保华演讲内容。
许善达:1994年税制改革的问题和未来展望
许善达先生参与过1994年税制改革文件起草过程,他在讲演中结合1994税改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分析了我国税制改革涉及的营业税扭曲效果、增值税改革、流转税与所得税关系等重要问题。
(1)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
1994年新税制只对商品征收增值税,而对劳务保留了营业税。在商品领域否定旧税制中的产品税,就是因为产品税重复征税。既然如此,为什么对劳务领域实行的同样是重复征税的营业税却置之不改呢?关键原因是“分税制”。分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最重要内容。为了保证1994年当年中央达到总财政收入的55%并在以后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在劳务领域暂时保留营业税并将其列进地方收入就是无可奈何的选择了。
这一选择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一些不利影响:首先,劳务领域税收负担总体上高于商品领域,这与我们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国策显然是相悖的。其次,只有在境外提供劳务才能免征营业税政策限制了人员在境内而劳务出口到境外的行业发展,而从对比情况看,1994年商品领域全面推行增值税以及退税政策为我国成为“世界工厂”发挥了关键作用。最后,增值税和营业税相互不能抵扣,限制了我国技术开发企业发展,延缓了我国国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营业税改革对我们国民经济影响的深度和广度可能不亚于增值税转型。但由于受到种种因素制约,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局面可能还将维持相当一段时间。在此背景下,一个可以考虑的能够较快见效的办法,是实现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相互抵扣。刚开始确定了两税并存的格局后,就明确了相互不能抵扣的原则。但是,经贸委反映制造业的购进中运费占的比重很大。经过协商,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以3%的营业税为依据允许抵扣10%的增值税。承认购进中非增值税也需要或应该抵扣是这项政策的价值。我认为可以比照抵扣运费营业税的原则,扩大营业税抵扣的范围,不仅可以用营业税抵扣增值税,还可以用增值税抵扣营业税、用营业税抵扣营业税。
(2)税制双主体问题
所谓“双主体”问题,就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当时对新税制实行所谓“双主体”,还是“单主体”即以流转税为主体,是存在争论的。从市场经济的方向出发,新税制应该比旧税制减轻流转税比重,增加所得税比重,实行“双主体”。这是因为,所得税会有一个稳定器的作用:企业利润高时,所得税会多收一点:利润少时,所得税会少收一点。
新税制的总体方案设计中从理论上坚持了“双主体”的提法,而实际上确定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具体方案。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当时流行承包制,即所得税、利润都是承包的。如果在税制设计上流转税比较少、所得税比较多,那所得税能不能抵挡住承包制的冲击是有疑问的。其次,当时的所得税制是以产权关系划分不同税种的,特别是对外商的所得税优惠以及日益增加的“出口转内销”的外商,使得财税部门对所得税收入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没有把握。最后,所得税比流转税管理难度大。
中国现在离真正的“双主体”距离还很大。现在很多人说,怎么政府财政收入增长那么快,其实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以流转税为主体。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后如果推进增值税转型,增值税的税负就要下降;如果推进营业税改革,重复征税减少,或者出口可以免税或退税,这样营业税的实际税负也会减少。无论是增值税的税负下降还是营业税的税负下降,都会使得企业利润就会增加,个人所得会增加,从而所得税在整个税制中的比重相对加大。这样一升一降的调整就比较符合市场经济的长期发展要求。
(3)增值税转型
增值税转型这些年说得比较多了。当时选择生产型增值税的原因中有通货膨胀因素,但实际上主要原因是考虑增值税率。很显然,为了实现同样的税收收入,生产型增值税的税率要比消费型增值税低得多。
对于增值税转型,有很多的担心。一个担心是增值税转型会不会引起投资过热,引发通货膨胀。还有一个担心是增值税转型会给财政收入带来压力。我发现,无论经济形势发生什么变化,对这项改革的效果总是有些担心会出现,而且在不同经济形势下理由也是变来变去的:通货紧缩时担心的理由是经济发展速度慢,税收收入增长速度也慢,消费型增值税要减少收入,自然不能搞;通货膨胀时担心消费型增值税会刺激投资,助长通货膨胀,当然也不能搞。经济发展顺利时,认为不搞消费型增值税有这么好的形势,又担心搞改革会自找麻烦。
但是东北和中部地区的实践说明,这些担心都是多余的。消费型增值税改革不会推动通货膨胀。因为消费型增值税鼓励制造业进行设备升级改造,这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战略的。设备升级改造过去不是、现在不是、将来也不会是我国发生通货膨胀的原因。它不会鼓励房地产开发,不会鼓励乱占耕地、乱搞开发区、乱搞形象工程等,而这些才是投资过热的真正原因。我认为,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任何时候,只要国务院做出决策,税务机关完全可以顺利地实施这项1994年以后深化税制改革中最重要的措施。
董保华:中外劳动合同法的比较与启示
董保华教授自《劳动合同法》起草时就不断提出相关分析评论。他归纳《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特点,介绍美国、法国、日本这三个国家的劳动法体制并与中国做了对比。他认为,从他比较过的材料来看,中国是世界上对解雇保护程度最高的。
(1)《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特点:
a)劳动关系的凝固化,即企业用工易进难出、多进少出甚至只进不出。《劳动合同法》在解雇制度上对“终止”和“解除”进行了双向收紧。一方面,对于“过失解除”及“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法》大大收紧;另一方面,对于终止制度,“期满终止”现在要求经济补偿,“约定终止”被废除,“法定终止”从原来的退休制度改成养老制度,这其实也是一种收紧。双向收紧当中最有力的措施,同时也是分歧最大的措施叫做“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它的意义在于把到期终止制度大尺度压缩。
b)劳动关系的书面化。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企业要承担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且企业的所有行为都要有证据证明,从招聘、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到解除终止都要求大量举证。譬如说,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企业向法官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然后证明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之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从书面化的角度而言,任何调整都需要本人同意,如果本人不同意,就会使得整个过程难以进行。
c)劳动关系的标准化,即将非标准劳动关系按照标准劳动关系的模式进行调整,就劳务派遣做了很多规定。
d)劳动关系的行政化,指劳动关系调整以行政手段为主,表现在监督部门增加、劳动监察范围扩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大等方面。由于《劳动合同法》下的解雇成本高于维持铁饭碗的成本,《劳动合同法》将导致事实上的铁饭碗,
(2)美国、法国、日本的劳动法体制
美国劳动法规制重点针对就业歧视,强调保障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如果企业实施了就业歧视行为,就要受到极其严重的判罚。但在就业用工上,美国相关法规极其灵活。劳资双方雇佣关系一般可在任何时间由任何一方以任何理由来终止。资方可以随时解雇,不需要陈述理由,如果裁员也只需要提前告知就可以实施。
日本的终身雇佣制很有名,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日本的“终身雇佣制”并不是法律制度规定的。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日本实行的依然是自由雇佣制。其次,日本的终身雇佣制只对核心员工实行,对边缘员工仍然实行弹性化用工。再次,日本的终身雇佣制只限本土范围,在海外基本上没有推行。最后,日本的劳务派遣法经历了“禁止、管制、放开”的逐步发展过程,劳务派遣政策现已比较宽松。相比之下,目前我们的劳动法不仅在核心员工方面收得很紧,而且要将劳务派遣标准化。
我国这次学习的对象其实主要是德国和法国。法国劳动法是和美国劳动法相差比较大的一套制度。从法律角度看,法国的解雇保护实际上也不如我们这次的《劳动合同法》高,因为《劳动合同法》将解雇理由法定化,只有这么几个理由才可以解雇,而法国对解雇理由要求“实际、严肃并非常重要”,使用的是一些概括性词汇,通过一系列司法判例得出来的。在法国解雇比较困难,实际上很大程度并没有出现在立法层面,而是出在执法层面上。如果以后法国要改革,它不需要改立法,而只要改执法。而我们这次的收紧是用立法收紧。
法国曾经有非常好的经济表现,但实行非常严苛的劳动制度之后,法国经济开始面临缺乏活力的问题。由于法国公司不能随意解雇雇员,他们就不愿意雇人,特别不愿意雇没有经验的青年人,因此法国失业率一直居高不下,青年失业率在全西欧最高。这就带来很多社会问题。没有工作的青年聚集的地方年年爆发大规模抗议和暴乱,他们走上街头打砸烧以发泄不满。对于这种社会动乱,法国希拉克政府知道根源在于劳动法刻板的解雇条例,因此他们想对劳动法加以修订,希望推出《首次雇佣法》,使没有经验的大学生可以比较容易的被解雇,从而可以比较容易的找到工作。但是,由于劳动法已根深蒂固,并形成了以工会为代表的强大的利益集团,在工会掀起大规模游行和罢工来抗议的压力下,希拉克政府不得不退却,放弃改革,维持现状。这次法国的新总统上台后也想改革,难度依然很大。
法国的问题已不只是劳动法的问题,而是法国社会被分裂成了两个部分。一部分坚决拥护现行制度,它的利益已经和这个制度捆绑在一起,它抗拒改革。另一部分则看到法国经济的衰落、就业状况的恶劣,所以希望改革。法国极左和极右两派的斗争使得法国社会出现动荡,法国陷入劳动法导致高失业率、失业与无业人员暴乱导致劳动法改革、工会罢工示威又使得政府退却、铁饭碗得以维持又导致高失业率的怪圈。
(3)中外劳动法比较对我们的启示
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我曾经说过,从我比较过的材料来看,我国现在对于解雇的保护程度是最高的。这句话登报后变成,中国是世界上解雇保护程度最高的国家,而去掉了前面的限定语“从我比较过的材料来看”。所以有人对我说,只要找到一个反例,你就说错了。这个思路是对的,然而很遗憾,很多时间过去了,到现在为止,这个反例也没有找到。他们很有可能也找到了反例,但只是某个托管国、小岛,规模太小,拿不出手。在大国中,我国这套解雇保护达到了很高的标准,因为这套解雇保护不限于核心员工还包括边缘员工,而且我国用的不是文化传统习惯或者执法而是立法这种强度最高的方式来规定这套解雇保护。
我对《劳动合同法》有一个评价,这个评价遭到了很多人的批评。我认为,《劳动合同法》最终会走向贵族法或者观赏法,因为如果完全照做,它会变成贵族法;而如果不做就会成为观赏法。无论是走向贵族法还是观赏法,都不是我们所需要的。
(李远芳整理,未经作者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