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同国家卫计委、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宣布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 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改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 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与此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两 份配套文件也随即公布。此前近20年内,国家发改委发布的166份药价改革文件就此废止。《第一财经》“首席评论”就此专访了刘国恩教授。